1 本修改单经公安部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批准发布,自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起实施。 一、将 4.2.7 条修改为: 4.2.7 货车、挂车因加装、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申请变更备案的,查验车辆识别代号、车辆号牌(包括车辆放大号)、车辆外观形状、车身反光标识、车辆尾部标志板、侧面及后下部防护、轮胎完好情况;属于加装车用起重尾板的,还应核对尾板安装合格证明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。小型、微型载客汽车因加装...